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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妇女之诉:再审(一十七) (第3/4页)
孟熙宝并不认为对方能把自己怎麽样,证据该销毁的销毁,证人该收买的收买,不能收买的也将他们的家人控制。 她凭什麽跟他斗! 县令对林仲春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有些惊奇,毕竟目前还没人请求过这个。 他问道:“精神抚慰金是?” “精神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指的是因为受到了某种刺激,而让人产生的一种心理作用。”林仲春用了这里的语言简单的解释了这个概念。 县令若有所思,没想到这个女娘不仅写的一手好字,连想法也很新奇。 他继续问道:“汝的证据?” “我方第一份证据,为付环反抗孟熙宝时,折断的带血的簪子。” 她用了牛皮纸包住,让衙役转交给县令。 县令仔细地看了看,朝孟熙宝方向问:“汝等可有辩词?” “有的。”对方讼师是个上了年纪的老头,唤百开彦,他有一双眼睛像老鹰的眼,犀利得很。 百开彦道:“簪子大街上有的是,就算上边沾了血,也无法认定为孟熙宝的。再者,一枚簪子,有心之人用此物伤人,也最是难以察觉。故此,我方认为此物不可作为案件证据。” 一枚簪子,打是打不到蛇的三寸的。这枚簪子是她在集市上随手买的,连上面的血粘的都是动物的血,连人血都算不上。 她把簪子放到这里来说,也不是为了证明什麽,就是想试探试探对请来的人本事如何,这样她便可以摸清对方的套路。 换句话来说,簪子起的作用就是为了试探。 孟熙宝害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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