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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辨认记录 (第3/6页)
我到出租屋门口时她已在门口等我,进门後她把我带到一楼的一张床上,大约10分锺我们做完了事,我给了她一张50元、一张20元、一张10元的人民币,然後我离开出租屋去菜市场买菜,她送了我约十米远,我走前面她跟在後面。大约7点锺左右,我从菜市场买完菜出来时,看见那个女子又站在她出租屋门口等客了,我就回了家。 辩认证实:卖yin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20余次,当天其穿的是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 第二名证人谢某仲,男,58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是在变电站工作,5月13日值夜班,14日早上快到7点时,我从变电站下班後就骑自行车去顺风路菜市场旁找一个相熟的卖yin女“做事”,路上一边骑车一边给她打电话,问她有没有空,她说有空,7点10分左右我就到了那个巷子,看见女子已在出租屋门口等我了,然後她带我进了她的出租屋,我把自行车也推进了屋里,和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事,约10分锺结束後,我掏出一长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她。我推自行车离开时她没有送我,然後我到菜市场吃了早饭,买了饺子,回到变电站时大约不到9点。 辩认证实:卖yin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七八次,当天其穿的是白色短袖衬衣,白色短裤。 第三名证人刘某辉,男,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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