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岳律师!_第八十一章 善意的第3方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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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章 善意的第3方 (第2/4页)

电脑。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本案中丈夫一方未经妻子同意就处置了房产,是不符合规定的。被告方会请求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乾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岳景城点头,“针对他们可能列出的法条,你们要找出证据予与反驳!”

    苏青橙开口,“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於我们的当事人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的行为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者追认,但只要该买卖合同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另一方如仅凭对方无权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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