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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明律》任我玩弄 (第4/8页)
合起来就足足一百二十卷了。 ??好在沈树人是带着具体问题刻意学习,读书时就像是用搜索引擎一样直击重点,没用的地方就哗哗哗翻过去。 ??这效率显然比那些大水漫灌的读书人,要高出不知多少倍。 ??不过半个时辰,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 ??比如,他首先确认了,明朝如今早已没有《大诰》这种“司法解释”形式了,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尤其朱元璋最爱用。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地方上审判了之後、觉得有代表意义的,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覆核之後,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就会下发其他地方“学习样板案例”,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有些基层组织做得好的地方,甚至会把下发案例贴在申明亭里给百姓讲解。 ??只不过,如今明朝都糜烂成这样了,这种可以“选择性裁量”的事儿,地方上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报可不报的都尽量不报。 ??但这不要紧,反正沈家有钱有势。沈树人到时候自然会有办法、让苏州府“自愿加班上报、请求覆核”。 ??确定了制度之後,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执行制度的单位。 ??而沈树人在苏州,这一点上又很有利——在其他省的话,根据上报疑难案件的严重程度,有些是按察使管的,有些是刑部管的,还无法做到绝对可控。 ??但偏偏苏州属於南直隶。 ??明朝的南直隶地区,没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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