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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第7/17页)
一船糟,实之以钱。婢仆等来告,夫人戒之曰:“吾闻不勤而获,犹谓之灾;士君子所慎者,非常之得也。若天实以先君余庆悯及未亡人,当令诸孤学问成立,他日为俸钱入吾门,此未敢取。”乃令闭如故。《唐语林》卷四《贤媛》。 ??5.分家遵遗嘱 ??隋唐时期,朝廷提倡家庭成员 “同居共爨”,即共同居住,共同饮食,并以法律对家庭分合作了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但一对夫妇,当他们已无祖父母、父母等长辈时,则法律与社会都允许他们与同辈兄弟分家。 ??隋唐时期兄弟分家时,多以家长遗嘱作为分割家产的依据。例如唐初功臣刘弘基,封夔国公,实封1100户,临死前遗令曰:“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 《旧唐书·刘弘基传》。,其余财产,均施散众人。子孙只能遵从,不能反抗。即使是平民家庭,也是如此。又,敦煌文书斯6417号文书背面的《孔员信三子为遗产纠纷上司徒状》曰:“右三子父孔员信在日,三子幼少,不识东西,其父临终,遗嘱阿姨二娘子,缘三子少失父母,後恐成人,忽若成人之时,又恐无处活命,嘱二娘子比三子长时节,所有些些资产,并一仰二娘子收掌。” ??在分家时若无先人遗嘱,则兄弟分家时往往找来亲戚,邻里及乡里士绅作证,并制作分家文书。在分家文书中,所有财产都分得清清楚楚,田地、宅舍、树木、奴婢、牲口等主要财物自然有清楚的分割,由於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就连很不值钱的小件物品也被郑重其事地列入分家的清单,正可以看出当时下层面姓生活贫穷的状况,如敦煌文献伯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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