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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第3/17页)
提出不按第二代二房分,而按第三代小五房分,可知第三代孙辈们已成婚。这是地主士大夫的情况。 《毗陵天井里第氏圣经公支谱》。 ??2“义门”家庭受社会尊重 ??清代前期,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家族家庭,即累世同居共灶、受到官方旌表、褒之为“义门”的家庭。这种家庭历代皆有。清代“义门”家庭,似比前代数量少且规模小一些,其中多数是前代的延续。着名的如鲁山傅氏、泾阳张氏皆七世同居,乾隆曾给予赐诗旌奖。 《清史稿·孝义三》。福建永春西溪陈氏,“同居十二世,家范简肃”;湖南沅江谯 氏,“同居七世,有家训二十条,丧葬无失礼”;福建海澄李氏,“同居四世”,有祠堂、祭田、义塾、家规、法诫、子五福为顺治进士,官刑部侍郎,“兄弟八人皆友爱” 《清史稿·孝义三》。。 ??“义门”式家族一般设一名家长、数名副家长(有称主事、家督、族长的),统理全家族事务。另有不少家族设立主母一人(多数是家长 之妻、其他长辈之妻或长子长孙之媳 )主内,管理全家妇女,执中馈。设立宗子一名,主祭。家长、主母以下,设立相应的职事人员,分管户籍、税粮、庄务、帐目、收支、劝惩、奖罚等。家长一般规定由族众“公推产生”。公推的对象,实际是家中功名爵禄最高者,或最尊最长者。 ??汉族“义门”式家庭在宗族制度发达的南方比较多见,但比之於宋、明时代,在清代已呈衰落趋势。据方志记载,乾隆年间四川万县五世同居的大家族仅为32家。 ??3家长制仍被强化 ??家长凌驾於全体族人之上,对外,是家族的代表。在同社会和官府的交往、联系中,全凭家长个人主观意志行事。家族有事,官府、社会也只唯家长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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