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第4/17页)
;对内,是人格化的家族。家长如君主一样,家族中世无巨细,均由家长主之。家长实际上独占名义上归家族共有的全部土地财产,对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家长并有权包办族人的婚姻,有权随意惩戒族人,从杖责、苦役、出族、直到处死,不必族议,全由家长个人说了算。也有的家族规定由小家庭按统一标准每月至公仓支取口粮,各自举炊;逢朔望全家族会膳。 《清史稿·孝义三》。 ??二、宗族风俗 ??清代前期,南方汉族地区的宗族制度十分发达。汉族的宗族制度是以“聚族而居”为基础组织和发展起来的。聚族而居有举族迁徙、在迁徙地不断发展积淀而成;也有由一个始祖家庭经自然繁衍,不断裂变,成为同性聚居的村落。宗族组织则是人们出与种种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需要,在聚族而居、各家各灶“家”的基础上,通过立宗收族的手段建立的。有的是官僚地主或有势力的素封地主自立为宗,向上追附共同的始祖,向下以自己的宗统收族,建立新的宗族组织;一种是在原有血缘宗统的基础上,按照宗族组织原则,通过择立族长等手段,组成宗族组织。 ??1族长专制强化 ??宗族组织中设有以族长为首的管理机构。族长又称族正、族首、宗长、祠长等。一般规定由族人推举产生,即所谓“合族公推”族公举。推举的标准,各族规定不一。有规定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有规定择“辈分年高,德高望重”者,有规定择“官高厚禄”、“有功名者”等等。 分别见《义门王氏族谱》卷一《宗约》、《濡须崔氏总谱》卷一《家规》、《云阳涂杨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京兆贵市世谱》卷上。最普遍的是辈分、德能与官爵、财禄相结合,其中後者又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清人顾栋高云: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