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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第5/17页)
“夫使宗子(族长)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於朝,何以为族人主。” 顾栋高:《书适孙葬祖父母承重议後》,《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四。寒族小姓,则按辈分、德能综合择举。 ??在清代前期的宗族中, 族长是族权的代表,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犯有“忤逆jianian盗”之罪的族人,得“以族法加挞罚”,直至随意处死;族众生子、嫁娶、立嗣、进主,一应涉及宗族户籍的事务,均由族长主持;族人分家及财产继承、买卖、过户、亦由族长主持、裁决和监督;族长并主持乡约、月讲、义塾等族内教化,定期对族人考核,进行劝惩;掌握族产的经营权、分配权等,在生产相对落後、生存环境较为闭塞的地区,宗族族长 “正不啻南面王也”。凡族人家务巨细,必先关白,令行禁止,有“喝水断流”之喻。 《合肥阚氏谱》卷二七《家传》。 ??2祠堂普遍建立 ??清代汉族宗族组织均建有祠堂。祠堂作为供奉祖先神主之处,是宗族组织和族权的象征。各个宗族均“以祠堂为重”,不遗余力出重金、“采文石、辇巨材”建祠堂,务求规模宏大、富丽堂皇 康熙《石埭县志》卷二《风俗》。中等以上的祠堂大都为三进院落,内有安放神主的龛堂;齐子孙跪拜、议事、发号施令、仲裁的厅堂;接宾朋、讲圣旨的回楼;进子弟习诗书的义塾及两庑,此外还有帐房、仓房、庄房、豆房、收租院落等。合肥邢氏《家规》云:“家庙者,祖宗之宫室也,制度即隘,亦少不得三阵两庑,前门户,中厅事,後寝室。寝室之内,正面装大龛三座,正中上层奉始祖神主,以功德神主配之;两侧左昭右穆,依世次而减列焉。” 《合肥邢氏族谱》卷一《家规》。 ??3族产制度更加完善 ??清代宗族组织均有族田、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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