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风俗史(全五卷)_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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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清 (第6/17页)

山等族产。族田形态各异,名称不一。江浙一带多称为义庄、义田;两广福建一带多称为尝田、尝业、尝租;江西、安徽一带多称为公堂田;两湖及其他地区多称为祠产、祀产、祭产、公匣等。以内容而别,又有祭田、墓田、烝尝田、赡族田、义塾田等。清代汉族族田发展之速、数量之大,使当时文人留下了族田义庄“几遍天下”、“几遍宇内”的记载。

    ??清代族田原则上禁止典卖,嘉庆《於潜县志》载曰:“族大多尊祀产,累代相设,鲜有变卖。”并避免与族人发生租佃关系。族田租入用於宗族公共活动的开支,如祭祀、饮福、及助残、赡老、抚孤、济贫,救荒、义塾助学、迎神赛会等。

    ??4族规趋向严整

    ??宗族内部有族规,又称家法、族范等,用以规范族人的思想行为、调整族人的相互关系,所谓“宗之有规,有国之有法也。” 《宝山锺氏族谱》。清代族规的内容是一般包括祭祖宗、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亲师友、训子孙、睦邻里、肃闺阁、慎婚姻、严治家、尚勤俭、力本业、节财用、完国赋、息争讼等诸多项目,其内穷人哽咽为广泛。如范氏宗族十条宗禁有“禁詈骂斗殴”、“禁窝留盗匪”、“禁jianianyin伤化”、“禁健讼匪为”等。 《范氏宗谱》卷二《宗禁》。有的族规还规定族人不得游手好闲;不得从事娼优、胥吏、屠户、奴仆等贱业;族中有争讼,须在祠堂解决,不得擅自告官,等等。

    ??清代汉族社会宗族组织的族规所规定的对犯禁的处罚措施,比之明代,已更为严整具体。如麻城鲍氏规定“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游手好闲演弄拳棒者杖一百”,“与异性人歃血盟誓结拜兄弟者,送官治罪”。 《祝氏宗谱》卷六。安徽桐城祝氏规定若有犯禁子孙,“众等合力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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