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史_第1章 欧洲的兴起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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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欧洲的兴起 (第10/36页)

持那麽长的时间,能服从发自远方的指挥命令,能在战场上那麽卓有成效地加以调动;从来没有那麽多的民族为一个单一的中心所统治。罗马人本来拥有自治的和共和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在他们从事征服的过程中丧失了,因而在帝国时期他们所表现的管理才能属於独裁主义性质——不是自治的才能,而是管理、协调、统治罗马帝国庞大体系内多样化的和分散的各个地区的才能。地方上,城市和城邦享有许多自治权。但是在地方之上,建立起一个由帝国官吏和行省长官组成的金字塔,位於顶点的就是皇帝。帝国维持和平,即“罗马和平”,甚至还为帝国内部众多民族之间的关系提供某种公正的仲裁。法律人员按照一整套原则进行工作,这套原则後来称作罗马法。

    ??罗马和平地方习俗互相抵触的不同地区的人们之间,例如西班牙商人和埃及商人之间是有纠纷的,罗马法官不得不以某种方式加以排解。於是,罗马法逐渐形成这样的观点:习俗未必正确,还有一种藉以做出公平决定的更高的、普遍的法则,这种高级而普遍的“自然的”法则,或者叫做“自然法”,是从人的本性和理性产生出来的,因而是为所有人所了解和接受的。法律人员在这方面曾求助於希腊哲学。他们还认为,法律的力量来自於某一正当权威所规定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来自习俗、惯例或以前的合法判例;他们把制定法律的权力叫做“最高权力”,认为这种最高权力属皇帝所有。因此,罗马人一方面把法律观念从只不过是风俗习惯的看法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它从仅仅是任性而已的看法中挣脱出来。他们认为法律应由开明的智慧来形成,应符合理性和事物的本性;他们还把法律和官方权力的正式行动联系起来。但必须补充说明一点,即罗马法所保护的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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