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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 (第10/16页)
女子结婚,僧侣、道士、尼姑不许结婚,男女双方生肖属相不合不许结婚等。 ??以上婚姻禁忌中,社会等级方面的限制,是由清朝统治者以法律形式做出的定规,直接反映了清代汉族男女婚姻的社会意义。 ??清代汉族社会的婚姻制式,主要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从夫居一夫一妻制,也有童养婚,娃娃婚,入赘婚和纳妾等婚姻形制存在。 ??童养婚是指女子在幼年时被夫家收养,到长大时成婚。童养婚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或者处於经济的考虑,或者为了得到真正的处女,确保新娘贞cao纯真。但民间的童养媳多是出於经济的原因。童养媳从小来到男方家,被抚养长大,直到结婚。她们多数受到不平等待遇,常被喝斥、打骂,有的甚至被虐待 ,处境悲惨。 ??直隶地区还流行“十八jiejie三岁郎”的娃娃婚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第1993~1994页。,《清稗类钞》曰:“燕、赵之间,居民家道小康者,生子三五龄辄为娶及笄 之女。家贫子多者辄利其聘赀 ,从俗遣嫁焉。女至男家,先以父母礼见翁姑,以弟呼其婿,一切井臼 、烹调、缝纫知识悉肩任之。夜则抚婿而眠,昼则为之着衣,为之饲食,如保姆然。子长成,乃合卺。其翁姑意谓雇人须工赀,又不能终年无归家之日,惟聘得贫家女,则所费不多,而指挥工作可以如意。故但计樽节,而子女年龄之相当与否,均置不问。” ??入赘婚 ,是指作为婚姻一放的男子上门到女方家,以身为质,俗称 “上门女婿”,“倒插门”等。入赘的原因多是由於男方家中贫困,付不起沉重的聘礼,只好出赘。而招婿之家或因无儿,招婿生孙,以承後嗣;或因父母宠爱女儿,不想让她外嫁等,故女方家谓“招女婿”、“布袋”。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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