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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 (第9/16页)
律例》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 、父母俱 无者,以余亲主婚。” 张友渔主编:《中华律令集成· 清代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重视“媒妁之言”是清代汉族社会在缔婚时必须遵循的习俗。故民间有谚曰:“男子无媒不取妻,女子无媒老不嫁”、“天上无云不行雨,地上无媒不成亲”。因此,社会上“重媒妁”蔚然成风。如《清稗类钞》曰:“湖南醴陵之婚礼,重媒妁,慎门阀。”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第1999页。 ??清代汉族社会的媒人分为官媒、私媒两种。清代的官媒是由政府当局在特殊情况下设置的媒人,主要掌管边远地区的“遣户”。““遣户”是指流放到西北边疆的罪犯。由於这些人中未婚男女数目多少不等,被官府称为“雀角鼠牙之讼”的争婚案件不断发生。为了平息争讼,清政府特设媒官专司其事,规定“遣户”人等,非官媒所指配,不得私相嫁娶。清代私媒是指社会上的职业媒人。媒人又称“月老”、“冰人”、“冰”,《聊斋志异· 寄生》云:“父遗冰於郑;郑性方谨,以中表为嫌,却之。” ??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缔婚原则下,清代汉族社会各地区、各阶层的各类缔婚禁忌甚多,主要有: ??社会等级限制:官民不婚,士庶不婚,良贱不婚,满汉不婚; ??血缘关系限制:同姓不婚,宗亲不婚,尊卑不婚,姑表姨表异母兄弟姐妹不婚,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不婚; ??人生礼俗限制:居丧期间不准嫁娶,祖父母及父母犯死罪被囚禁时不准嫁娶,配偶丧期内不许嫁娶,帝王丧期内禁止嫁娶等; ??社会习俗限制:有通jianian关系的男女不许结婚,不许与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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