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风俗史(全五卷)_第五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五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四卷):明代 (第8/16页)

子则不加冠而行笄礼,也是成年的标志。行笄礼的年龄比男子的冠礼为早,大约十五岁左右。其礼远不如及冠礼那样隆重,只是将原来披散或扎成“总角”的发式改成高绾在头顶,用笄簪住,表示已经成人,到了可以婚嫁的年龄。清时汉族社会女子的笄礼,也多附於婚礼,很少有单独行之者。一般情况是女子出嫁临行前“上头”、“开脸”,精心收拾一番,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古代笄礼的内容,只不过人们把它当做新婚之时的妆扮罢了。

    ??二、婚姻风俗

    ??男女嫁娶,结为夫妇,称为婚姻。清代汉族社会仍然实行的是封建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虽然采取一夫一妻制,但却以权势和财产为基础,受到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的支配,体现出婚姻双方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并不考虑男女爱情,而主要强调“广家族”、“繁子孙”、“求内助”、“别男女”、“定人道”。也就是把巩固家族、传宗接代、找治家帮手、防止家族血统混乱等放在首位。

    ??1.婚制如旧

    ??清代汉族社会基本遵循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制,但也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存在。婚姻的缔结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之间不得私下爱慕,自行配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清代汉族社会通行的原则。婚姻的缔结通常先由父母决定,再通过媒妁传言;或者先经媒妁搭桥,再由父母决定。婚姻当事人完全处於被动状态,对自己的婚姻没有直接表示意见的权利。所谓“父母之命”,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所拥有的决定权,是父权在婚姻上的反映。而且“父母之命”可推及父母以外的其他尊长,包括祖父母、叔伯乃至兄长等人。如左宗棠《与宽勳同书》曰:“凡诸孙论婚,经先禀知,均勿径许。” 《左宗棠全集·家书》,第216页。《大清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