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风俗史(全五卷)_第三十八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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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章《汉族风俗史(第三卷):隋唐 (第14/17页)

佑《通典》曰:“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其村正,取白丁充。” 《通典》卷三《食货三》。

    ??隋唐村落的名称,据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记,大多村落习惯於以姓氏命名,如有以单姓命名的村落,登州牟平县唐阳乡的陶村、文登县清宁乡的刘村、登州牟平县的邵村、忻州宁襄县的胡村、忻州的宋村、太原府的晋村、蒲州定鼎县的秦村、淄州长山县的乔村、莱州的潘村、青州北海县的田庄和以二姓命名的村庄,赵州宁晋县的秦丘村、太原府的石高村、登州蓬莱县的王徐村、莱州掖县的徐宋村、晋州赵城县的屈项村、淄州淄川县的张赵村、淄州长山县的牟徐村、同州冯翊县的张李村等,这类以姓氏命名的村落大多是聚族而居的家族或宗族发展而成的。此外,有的村落则以地理位置或地理标志命名,如扬州如皋县的赤岸村、登州的望海村、登州文登县清宁乡的赤山村、青州北海县的孤山村等。

    ??对村落的管理,《唐令》载曰:“在田野者为村,置村正一人。”《资治通鉴》卷二八七,胡三省注引项安世《家说》。此为官方性质的行政管理形式。与此同时,又存在民间宗教性质的管理形式——社。关於社的组织状况,在南朝梁时,“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 《隋书·礼仪志二》。。这类社的主要活动是“春秋祠水旱”,祈祷五谷丰登。隋随梁制,社的基本状况不变,并利用这种历史悠久的村社组织推行政令。隋朝政府首先在社的基础上建立“义仓”。开皇三年(583年),朝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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