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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二卷):秦汉 (第10/14页)
8年)诏书中也说,当时“婚聘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北齐天保二年(550年)文宣帝诏书也说,“顷者风俗流宕,浮竞日滋,家有吉凶,务求胜异,婚姻丧葬之费,车服饮食之华,动竭岁资。”北周武帝於建德二年(573年)也诏告“顷者婚嫁竞为奢糜,牢羞之费,罄竭资财,甚乖典训之理,有司宜加宣勤,使咸遵礼制。”《周书·武帝纪》)这种现象诚如後来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所指出的:“魏齐之时,婚姻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贵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後遂成风俗,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3.士庶不通婚 ??这是魏晋南北朝为保持门弟等级不同而施行的一种歧视性的婚姻习俗。当时“士族地主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特殊地位,不与庶族通婚,从而出现了以士庶不婚为主要特征的婚媾界限。这种婚媾的等级界限产生的直接後果,则是门阀士族内部婚姻圈范围的日益缩小与狭窄。” 张承宗:《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苏州大字学报》1988年第3期。事实情形确实如此。《陈书·儒林传》载曰:王元规“太原晋阳人。八岁而孤,兄弟三人,随母依舅氏住临海郡。时年十二,郡土豪刘 者,资财巨万,欲以妻子。元规母以其兄弟幼弱,欲结强援。元规泣请曰:‘因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苟安异壤,辄昏(婚)非类?’母感其言而止。”视庶族为“非类”,可见当时士庶婚姻鸿沟之深。《魏书·崔辨传》载曰:崔辨孙巨伦,“有姊明惠,有德行,因患眇一目。内外亲族,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闻而悲感曰:‘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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