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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汉族风俗史(第二卷):秦汉 (第9/14页)
时,婚礼举乐相贺已普遍流行。《周书·崔猷传》曰:“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乐。”《北史·高允传》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可见当时民间婚嫁是大举喜乐的,否则,官家不必严加查禁。今人吕思勉也指出,至魏晋南北朝,“古代婚礼,大抵废坠,如不贺、不举乐,虽尚沿袭其文,而已罕存其实是矣。” 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904页。 ??2.婚娶重财物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社会婚聘均重财币。阮籍的侄子阮修因为家贫,到四十余岁尚未婚娶,当时的名士王敦等募钱帮助阮修婚娶,形成“时慕之者,求入钱而不得”的局面。 《晋书·阮籍传附从子修传》。庾炳之嫁女向刘道锡索聘数百万。 《宋书·庾登之传附弟炳之传》。刘敬宣嫁女,宋高祖“赐钱三百万,杂采千匹”, 《宋书·毛修之传》。以为妆奁。参军卢思道则为聘太原王义女私贷库钱四十万。 《北齐书·袁隶修传》。 ??这种婚聘重财货的现象,我们从当时帝王的诏书当中也可以感受得到。齐武帝永明七年(489年)四月诏曰:“晚俗浮丽,历兹永久,每思惩革,而民未知禁。乃闻华泰尤甚,膳羞方丈,有过王侯。富者扇其骄风,贫者耻躬不逮。或以供帐未具,动致推迁。年不再来,盛时忽往。宜为节文,颁之士庶。并可拟则上朝,方摞供设,合卺之礼无亏,宁俭之义斯在。如故有违,绝之以法。” 《南齐书·武帝纪》。齐武帝自己还以身作则,削减皇室嫁娶之礼费。 《南齐书·礼志》。北魏太和二年(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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