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我的权臣父亲_165.第164章 新律出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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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第164章 新律出炉 (第5/6页)

及流放岭南共计四等。

    ??如今的岭南,不少地方还是存在让人闻风丧胆的瘴气,从北方流放去穷山恶水,几乎不可能活着回来。

    ??徒刑是指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监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分为一年、二年、三年,共计三等。

    ??杖刑最低为六十,最高为一百,共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鞭刑同理,最低为十鞭,最高为五十鞭,共有五等。

    ??新五刑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宫刑、断手、断脚、挖眼、削鼻等等残酷rou刑,标志着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

    ??同时,《梁律》保留了秦、汉、魏、晋以来的赎刑制度,即允许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来免於刑罚。

    ??具体罚款,视罪行轻重而定,但即便是轻罪,缴纳的罚款也不会少,重罪则更是天文数字,哪怕对於士族来说,也都会望而却步。

    ??不过,与历朝历代赎罪制度不同的是,《梁律》之中,赎罪条例还有一个前提,便是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在伤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若想取得以钱赎罪的资格,就必须在经济层面上对受害人提供巨大的补偿。

    ??同时,杀人者死,死刑不在赎罪之列。

    ??因此,是否谅解,只能由受害者来决定,不会由旁人代劳。

    ??桓熙也考虑到受害者是否会被胁迫,从而违心谅解,《梁律》有明文规定,若有此举,罪加一等。

    ??鞭刑变杖刑,杖刑变徒刑,徒刑变流配,且遇赦不得赦免,流配变死刑。

    ??胁迫受害者与另外九条违背伦理纲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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